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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成华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9日 成华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规〔2023〕6号)精神,科学合理、高效有序做好全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工作,根据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新建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使用、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区人口规模、人口结构相适应,配套建设能够满足居民基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托育养老、市政公用、社区服务、绿化空间等基本公共服务需要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社区综合体,是指包含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3种(含)以上基本公共服务与生活服务于一体的社区“一站式”综合服务设施。 第四条 本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以下分类: (一)基础教育类:中学、小学、幼儿园; (二)文化体育类: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站)、综合运动场、综合健身馆、居民健身设施; (三)医疗卫生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四)托育养老类:社区托育园所、社区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 (五)市政公用类:公厕、环卫休息站、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公交集中停靠站、变电室、开闭所、公共停车场(位)、市政配套设施点位、垃圾转运站、应急避难场所; (六)社区服务类: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派出所、社区用房(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农贸市场; (七)绿化空间类:公园绿地、广场; (八)其他。 第二章 移交原则 第五条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原则上须无偿移交,土地提供方与土地使用权人有其他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六条 按照《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实施建设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约定事项进行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90天内办理移交手续,与接收主体签署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协议。 第七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实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移交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八条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机动车车位应当一并无偿移交接收单位,移交车位应当为产权车位。社区综合体等项目需移交车位数量大于项目产权车位数量时,可在优先移交全部产权车位后,补充移交人防区域车位。 第九条 需移交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管理维护费用在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移交后由权属单位负责。 第十条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章 移交程序 第十一条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提交移交验收申请资料,区住建交局初验资料,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接收主体、建设单位参与现场查验,行业主管部门或接收主体出具验收意见,查验合格后由接收主体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接收主体完成产权登记。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区级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区住建交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行业主管部门、接收主体对全区新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验收;做好移交过程中接收主体与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综合协调;负责公共停车场(位)的接收和管理。 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牵头统筹社区综合体管理运行的监督检查;负责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对社区综合体各类功能运行主体的监管职责。 区公安分局负责派出所的接收、管理和使用。 区教育局负责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接收(或由其指定主体接收)、管理和使用。 区民政局负责社区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的接收、管理和使用,负责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的管理。 区商务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接收、管理和使用,负责农贸市场的专项规划、促建和移交。 区文体旅局负责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站)、综合运动场(馆)、综合健身馆、居民健身设施的接收、管理和使用。 区卫健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托育园所的接收、管理和使用。 区应急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和使用。 区机关事务局负责监督指导接收主体做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后的登记、备案工作;负责督促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公厕、垃圾转运站的接收、管理和使用,负责环卫休息站的管理。 区城市更新局负责公园绿地、广场的接收、管理和使用。 属地街道负责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环卫休息站的接收和使用;负责社区综合体的管理运行,对辖区内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开展使用情况、规划布点、建设需求进行评估,并报送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各接收主体做好辖区内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移交、管理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对相关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使用运行进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依法依规处理。负责制定本行业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使用运行管理办法,指导接收主体、属地街办按照规划用途使用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负责定期对相关设施使用运行情况进行专项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其他未明确事项均按成办规〔2023〕6号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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