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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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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的监督检查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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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印刷企业的监督检查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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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检查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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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以及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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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检查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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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主管全国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只读类光盘设立的审批。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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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网络出版单位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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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监督检查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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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侵权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八条: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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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影院放映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电影院的设施、设备以及用于流动放映的设备应当符合电影放映技术的国家标准。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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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电影市场秩序与票务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电影院的设施、设备以及用于流动放映的设备应当符合电影放映技术的国家标准。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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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影院风险及舆情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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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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