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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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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道采砂检查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 砂的现场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第二十八条“从事河道采 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 下列规定:……”。 |
成都市成华区农业和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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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质量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
成都市成华区农业和水务局 |
成都市成华区农业和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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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肥料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
成都市成华区农业和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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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行政检查及对农药实施抽查 |
行政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成都市成华区农业和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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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行政检查和抽样 |
行政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
成都市成华区农业和水务局 |
成都市成华区农业和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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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兽药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成都市成华区农业和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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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动物防疫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
成都市成华区农业和水务局 |
成都市成华区农业和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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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植物检疫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主管全省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
成都市成华区农业和水务局 |
成都市成华区农业和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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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开展汛前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
成都市成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
成都市成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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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成都市成华区农业和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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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成都市成华区农业和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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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成都市成华区农业和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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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节水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8月29日修正),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
成都市成华区农业和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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